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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房子应该归谁所有

2024/2/4 5:33:00发布20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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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网络
本期我们来聊一聊跟房产有关的法律问题。
如果大家在购买房产过程中,遇到已经签了购房合同,钱也交了,却发现房子被卖给了其他人,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房子能争取回来吗?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来听一个真实案例。
本期案例
2010年8月,林先生与一家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买下了一套房子,同年9月,林先生办理了入住手续,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同年9月份,开发商把林先生的这套房子又卖给了王女士,2011年1月,王女士办理了产权登记,取得了这套房子的房产证。
可是这套房子是林先生先购买并实际居住的,于是林先生就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撤销了王女士的房产证。
但是在2012年8月,王女士又再次办理了这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并要求获得房子。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将开发商和林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将房子交付给自己。
法院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确认,林先生和王女士分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都属于有效合同,那么房子应该判给林先生还是王女士呢?
这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合法占有房屋
3、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这段话有些拗口,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两份购房合同都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两个人都想要房子,那么,谁有房产证、谁合法占有、谁的合同先成立,按此顺位决定房子归谁。
而从前面的案情中,我们得知王女士办理了房产登记,而林先生并没有,那么,房子是否就归属于拥有房产证的王女士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王女士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是林先生已经实际入住,同时,林先生比王女士更早订立买卖合同并交付购房款。综合这些因素考虑,林先生应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开发商与王女士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义务,已经处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状态,因此对于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女士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也可以另案主张开发商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下达后,王女士觉得不公平,自己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按照最高院提出的权利保护顺位,这房子应该归自己,于是提起了上诉。这似乎挺有道理,但是仔细一想,林先生可是比王女士先签的合同,而且早就已经实际入住,王女士没能合法占有这套房屋,却去办理了产权登记,真的没问题吗?更何况,王女士手中的房产证还曾经被法院判决撤销,如果把房子判给王女生,对林先生公平吗?又将先前法院做出撤销房产证判决的公信力,置于何处?
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认为,恶意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王女士在2011年办理了产权登记,被撤销后又在2012年8月份重新办理,此时这套房子的权属已经发生争议,王女士明知这个事实,却仍然办理产权登记,这一行为显然并非善意,所以王女士的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林先生。另外,经过审查,林先生之所以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要是开发商的原因,并不能归责于林先生。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听完这个案例,可能有朋友会责怪王女士的做法,觉得她不厚道,左岸倒是觉得可以理解,咱们老百姓买个房子也不容易,要是开发商不出幺蛾子,王女士也不用费心打这场官司了。只不过,在维权过程中,对于房子一直不肯作出妥协,这就不太对了,凡事不都讲个先来后到吗,把房子让给林先生,自己找开发商索要赔偿,这场纠纷就会变得简单许多,不是吗?
本期节目就到这里,想听更多节目,想与左岸互动,或是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朋友,欢迎关注我们,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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